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平县城乡低保、五保工作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城乡低保、五保工作,切实整治错保、漏保、“人情保”等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镇平县城乡低保、五保工作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 年 12 月 23 日
镇平县城乡低保、五保工作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近年来,城乡低保、五保工作在改善民生,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方面取得显著的成绩,在服务全县工作大局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随着社会救助工作全面开展,救助标准不断提升,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也有了更高的期许,但目前我县城乡低保、五保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个别地方出现了一些错保、漏保、“人情保”现象,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妥善解决。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县低保、五保工作规范化程度,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低保、五保工作专项整治工作。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推动低保、五保政策规范实施,推动基层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有效解决错保、漏保、人情保问题,进一步规范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满意度,切实发挥兜底保障作用,为我县经济发展、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整治内容
(一)开展低保、五保复核,全面排查错保、漏保、“人情保”
一是全面复核低保、五保对象。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辖区的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和集中复核,特别要针对低保条件好转、五保对象死亡后没有及时取消的现象要及时取消,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是严肃查处重复保。严格落实低保近亲属备案制度,重点对本地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复保、村干部违规享受低保以及媒体曝光的案件进行集中查处;设立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和媒体披露的问题,做到件件有落实。凡媒体披露的重大违规违纪案件,县民政局将直接督办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三是有效遏制“错保”。积极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改进经济状况核查手段,在低保审核、审批中,加强核对机制的运用,提高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手段;进一步明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内容和方法,坚决纠正和杜绝不经调查就纳入低保的做法,有效减少和遏制“错保”。鼓励各乡镇、街道改进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切实建立符合当地实情,群众满意认可的低保对象认定政策体系。
(二)进一步明确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一是在核算家庭收入和财产为原则的基础上,对以下几种家庭情况要确保纳入:第一类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和生活来源,无子女的老年家庭;第二类是家庭主要劳力因病、因残,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和生活来源的病残家庭;第三类是家庭成员因病、因残支出明显超出收入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二是十种特定类型对象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第一类是家庭有多个子女,且子女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第二类是有子女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工作的老年人;第三类是家有汽车、大型农机、名贵宠物、高档家具、钢琴、40吋以上电视的;第四类是家庭成员佩戴金银、玉器首饰,经常出入饭店、麻将室、棋牌室、卡拉OK厅等场所酗酒、赌博的;第五类是包租种植他人耕地的;第六类是家中饲养有5头以上牛马猪羊的;第七类是拥有注册企业、公司,或在企业、公司拥有股份的;第八类是有商业门面、店铺、固定场所、固定摊位,开办饭店、商店、诊所,从事手工艺、车辆修理的;第九类是家有两套以上住房、新建楼房、有房屋出租的;第十类是家庭成员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期间自费择校的。
三是将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分为五大类:第一类是外出务工收入;第二类是做小生意收入;第三类是土地生产经营收入;第四类是果木种植和牲畜家禽养殖收入;第五类是老年人赡养费收入。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外出务工人员,依据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月收入按800元核算。对无营业执照的小超市、代销点、个体流动摊贩等做小生意人员,月收入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对有土地出租的按土地租赁价格,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按收成的40%计算。对家庭种植的果树林木及养殖的牛马猪羊等按当地市场价值的40%计算。对老年人赡养费,依据国家基本养老金标准,子女应付老年人月赡养费不低于60元,多个子女合并计算。
(三)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完善低保公示制度。要严格执行审核公示、审批公示、长期公示制度,将公示工作贯穿于低保审核审批的整个过程,切实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做好公示栏建设,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制作统一的低保公示栏,将低保政策、保障标准、申请流程、对象户主要信息、监督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加强网上公示,要在民政网站或农廉网上对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要及时更新,确保与纸质花名册和低保信息系统录入人员一致,已取消的低保对象信息要及时删除。
二是完善民主评议制度。建立完善民主评议制度,在低保审核中建立群众参与机制,建立由乡镇(办)、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以及熟悉情况的党员、村(居)民代表组成的评议委员会,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有效解决低保办理中少数基层干部说了算、低保资格有争议等问题。
三是建立“近亲属”备案制度。低保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进行登记备案。县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对备案人员逐一入户调查,低保公示时也应当注明备案信息,从根源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问题。
四是加强动态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定期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将低保对象分为三个类别分别确定核查期限,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通过动态复核及时掌握低保户情况,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整治活动具体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从2015年12月24日开始,止2016年1月24日结束,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
(一)自查自纠阶段( 12月24日—1月3日)
各乡镇、街道要统一组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自查面100%,不漏1户1人。要广泛宣传发动,层层召开动员会,县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专门检查组,按照方案要求,通过调阅文件、查核账目、走访群众、入户调查、公布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对救助对象认定、资金管理和发放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写出自查报告上报县民政局。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整改到位。自查期间,县民政局将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走过场的乡镇、街道进行全县通报。
(二)重点核查阶段(1月4日—1月11日)
由县民政部门牵头实施,针对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对骗取救助待遇的人员,追缴其违规领取的救助金;对出具虚假证明、帮助骗取救助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负责,把关审核不严的业务经办人员,要及时作出处理。
(三)验收总结阶段(1月12日—1月24日)
由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县民政局组织实施,对各乡镇、街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对各乡镇、街道进行明察暗访,针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乡镇、街道重点督查。对整改不力、拖延时间的予以通报,对发现问题不重视,避重就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统筹联动,形成合力。开展漏保、错保、“人情保”、重复保等全面排查,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是确保此次城乡低保、五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二)重点突破,敢于碰硬。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确定的专项整治和完善机制工作任务,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错保、漏保、“人情保”,以及信访量较大的村,要敢于啃硬骨头,不怕捅“马蜂窝”,强化正风肃纪,下决心整改在社会救助领域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依靠乡镇、街道服务大厅等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升服务困难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便捷的救助服务。
(三)强化追责,力求实效。对于专项整治和完善机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限期整改。进一步完善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关于在全市开展严格职责标准构建责任体系强化履职尽责的通知》(宛发〔2015〕30号)和《南阳市大督查结果运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宛督〔2015〕7号)文件精神,对在救助对象审核、审批过程中出现的优亲厚友、隐瞒不报以及截留、贪污、挪用救助金和虚报冒领、骗取救助金的行为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人员和单位,特别是对在低保申报时提供虚假证明、对工作欺上瞒下的个人和单位,依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和责任追究,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