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拟上市企业来镇平注册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拟上市企业来镇平注册投资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8日
拟上市企业来镇平注册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加快镇平资本市场建设,促进镇平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镇政〔2017〕45号)文件精神,就拟上市企业来镇平注册投资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镇平县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的企业,或者注册地在镇平县、最近一年在镇平县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且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的企业。
第三条 开辟“绿色通道”。县政府对拟上市企业来镇平注册采取领办代办制,并明确职能部门专人负责,为企业上市提供全程高效服务。
第四条 现场办公,破解影响企业上市的制约因素。对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过程中需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或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依规及时办理。涉及多部门审批的实行联合办公,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土地证、房产证办理,帮助企业解决好资金链、债务链、信用链障碍,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
第五条 实行5年税收财政扶持政策。对在我县完成上市的企业,地方税收留成等额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改造等,前3年给予100%的奖励,第4-5年给予50%奖励。
第六条 凡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的金融服务需求,县内金融机构优先为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和优质的金融服务。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时优先考虑上述企业。
第八条 企业上市后,县政府视情况给予企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境内首发上市(IPO)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同时,企业享受省市奖励政策。
第九条 上市挂牌企业实现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类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我县的,按照其再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对我县经济发展贡献突出、依法经营的企业家,授予“优秀民营企业家”、“荣誉市民”等称号,符合条件的企业家,可推荐参选同级、上一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