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
镇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职权清理目录表 | |||||||||||||||||
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时限要求 | 收费情况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是否需要下级初审(审核)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1 | 公路建设 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企业法人 | 镇平县交通运输局 | 无 |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表 | 20 | 15 | 不收费 | 否 | 否 | 保留 | |||||
2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制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破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镇平县公路管理局、镇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 无 | 路政管理许可证 | 20 | 15 | 不收费 | 否 | 否 | 保留 | |||||
3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通行公路车辆的轴载质量限定为:单轴(每侧双轮胎)轴重限十吨,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轴重限十八吨。超过上述限度和公路及公路桥梁的限载标准的车辆,禁止通行。运输不可解体的物资、设备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上行驶的,应当事先报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费用,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承担。” |
公民法人或 其它组织 | 镇平县公路管理局、镇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 公路局(省、市公路管理局)农路所(无) |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20 | 15 | 不收费 | 否 | 公路局(是)农路所(否) | 保留 | |||||
4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公民法人或 其它组织 | 镇平县公路管理局、镇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 公路局(省、市公路管理局)农路所(否) | 路政管理许可证 | 20 | 15 | 不收费 | 否 | 公路局(是)农路所(否) | 保留 | |||||
5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实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公民法人或 其它组织 | 镇平县公路管理局、镇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 公路局(省、市公路管理局)农路所(无) | 路政管理许可证 | 20 | 15 | 不收费 | 否 | 公路局(是)农路所(否) | 保留 | |||||
6 | 更新砍伐护路林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公民法人或 其它组织 | 镇平县公路管理局、镇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 公路局(省、市公路管理局)农路所(无) | 采伐许可证 | 20 | 15 | 不收费 | 否 | 公路局(是)农路所(否) | 保留 | |||||
7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1)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一十二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
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法人 | 镇平县出租车管理办公室 | 无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4年 | 20 | 20 | 不收费 | 是 | 否 | 保留 | |||
(2) | 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一十二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
出租汽车公司 | 镇平县出租车管理办公室 | 无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4年 | 10 | 10 | 不收费 | 否 | 否 | 保留 | |||||
8 | 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 | (1)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拟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法人 | 镇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无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年 | 20 | 20 | 不收费 | 否 | 有 | 保留 | 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 ||
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 | (2) | 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班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客运公司 | 镇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无 | 客运经营班线许可证4年 | 20 | 20 | 不收费 | 有 | 否 | 保留 | 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 |||
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 | (3)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拟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法人或个人 | 镇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无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年 | 20 | 20 | 不收费 | 否 | 否 | 保留 | 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 |||
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 | (4)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含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拟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法人或社会团体 | 镇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安监、环保、消防部门证明材料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4年 | 20 | 20 | 不收费 | 否 | 是 | 保留 | 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 |||
8 | 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 | (5)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628号修正)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 拟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法人或个人 | 镇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无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年 | 15 | 15 | 不收费 | 否 | 否 | 保留 | 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 ||
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 | (6) | 机动车维修经 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 拟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法人或个人 | 镇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无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6年 | 15 | 15 | 不收费 | 否 | 否 | 保留 | 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 |||
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 | (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 拟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法人或个人 | 镇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无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6年 | 15 | 15 | 不收费 | 否 | 否 | 保留 | 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
镇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156项)
一、行政许可(8项)
1 、公路建设施工许可
2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3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4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许可
5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6 、更新砍伐护路林审批
7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8 、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
二、行政处罚(132项)
1、未取得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2、客运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3、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4、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5、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6、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7、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8、不按规定维护、检测客运车辆的处罚
9、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允许超载车辆出站、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0、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11、货运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1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13、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货运站经营行为;超越许可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14、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5、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检测货运车辆的处罚
16、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1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1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9、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2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
2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22、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23、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2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2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2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27、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使用无效仿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2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2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30、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未按规定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客运班车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客运包车经营者其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货物运输车辆起讫地在本省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连续超过三十日未向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未配置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从事道路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辆未安装使用学时记录仪的处罚
31、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的、未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如实出具检测报告的;客运经营者未按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或者擅自转让旅客运输经营权的处罚
32、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33、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34、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35、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36、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出租汽车经营者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37、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38、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39、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40、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41、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42、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4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44、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45、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47、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罚
48、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49、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50、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51、擅自占用挖掘村道、从事爆破等造成村道损害的处罚
52、在村道公路建筑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驾驶、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5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54、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55、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56、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57、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处罚
58、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处罚
59、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60、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61、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62、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63、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64、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65、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66、货运源头单位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的处罚
67、货运源头单位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处罚
68、货运源头单位在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的处罚
69、货运源头单位对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处罚
70、货运源头单位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的处罚
71、货运源头单位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处罚
72、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73、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74、客运经营者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强行招揽乘客;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75、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76、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处罚
77、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擅自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78、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79、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80、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81、在农村公路及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从事经营活动;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等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
82、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的处罚
83、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84、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罚
85、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86、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87、危险品车辆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88、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89、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出租汽车驾驶人员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出租汽车驾驶人员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90、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路行驶的处罚
91、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92、出租汽车驾驶人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93、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94、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95、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96、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97、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
98、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99、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
100、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101、水路经营者从事违法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102、水路客运经营者未投保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财产担保的处罚
103、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处罚
104、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105、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的处罚
106、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的处罚
107、对未按规定配员船舶的处罚
108、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109、对未按规定投保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处罚
110、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111、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112、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113、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114、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115、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116、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117、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118、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119、对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证书的处罚
120、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证书的处罚
121、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122、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123、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违规行为的处罚
124、船长在船工作期间违规行为的处罚
126、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127、对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128、拒绝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129、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130、对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处罚
131、关于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132、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7项)
1、暂扣车辆强制措施
2、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强制措施
3、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船舶的强制措施
4、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的强制措施
5、对未持有合法证书船舶的强制措施
6、对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强制措施
7、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的强制措施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7项)
1、对妨碍公路畅通及损坏公路的监督检查
2、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的监督检查
4、出租车运营监督检查
5、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6、对从事船员培训业务许可、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许可的机构的检查
7、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船员的检查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2项)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2、对辖区内授权范围内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