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权责清单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 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 |
7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服务电话:0377-65990955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5969000 |
|||||||||
受理地点: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
2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 |
7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服务电话:0377-65990955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5969000 |
|||||||||
受理地点: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
3 |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节目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 |
7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服务电话:0377-65990955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5969000 |
|||||||||
受理地点: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
|
|||||||||
4 |
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或者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等的处罚 |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节目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 |
7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服务电话:0377-65990955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5969000 |
|||||||||
受理地点: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
5 |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等的处罚 |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 |
7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服务电话:0377-65990955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5969000 |
|||||||||
受理地点: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
6 |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 |
7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行的责任。 |
|
|
||||||
服务电话:0377-65990955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5969000 |
|||||||||
受理地点: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
7 |
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
||||
服务电话:0377-65990955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5969000 |
|||||||||
受理地点: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
8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规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或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规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或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 |
7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
服务电话:0377-65990955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5969000 |
|||||||||
受理地点: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 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9 |
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 |
7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服务电话:0377-65990955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5969000 |
|||||||||
受理地点: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权力清单
(共23项)
附件1: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一 |
行政许可 |
共 2 项 |
1 |
|
电影放映许可证 |
2 |
|
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电影审批 |
…… |
|
|
二 |
行政处罚 |
共 21 项 |
1 |
|
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2 |
|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处罚 |
3 |
|
损坏电视广播设施的处罚 |
4 |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5 |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的,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栓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的处罚 |
6 |
|
在广播电视天线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的处罚。 |
7 |
|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8 |
|
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
9 |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未获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处罚 |
10 |
|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
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11 |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12 |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13 |
|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14 |
|
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或者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等的处罚 |
15 |
|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等的处罚 |
16 |
|
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17 |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规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或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
18 |
|
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等《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19 |
|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为非法开办的节目等提供传送服务的处罚 |
20 |
|
摄制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
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21 |
|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 |
三 |
行政强制 |
共 0 项 |
…… |
|
|
四 |
行政征收 |
共 0 项 |
…… |
|
|
五 |
行政给付 |
共 0 项 |
…… |
|
|
六 |
行政检查 |
共 0 项 |
…… |
|
|
七 |
行政确认 |
共 0 项 |
…… |
|
|
八 |
其他职权 |
共 0 项 |
…… |
|
|
|
合计 |
共 23 项 |
附件2: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职权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时限要求 |
收费情况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是否需要下级初审(审核) |
前置 条件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1 |
电影放映许可证 |
(1) |
|
《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42号)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三十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院线公民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消防 工商 防疫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
20 |
20 |
否 |
否 |
否 |
无 |
|
2 |
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电影审批 |
|
无 |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1号)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依下列程序报批(一)合营中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 2.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银行资信证明;3.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4.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5.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6.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同意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备案。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应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
院线公民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消防 工商 防疫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
20 |
20 |
否 |
否 |
否 |
无 |
|
表二: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处罚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11号令)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一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处罚;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处罚”。第九条“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
3 |
损坏电视广播设施的处罚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条“违反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去授权的广播电视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的,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栓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的处罚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去授权的广播电视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栓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
6 |
在广播电视天线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的处罚。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去授权的广播电视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广播电视天线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 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
7 |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28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 |
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未获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处罚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八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1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12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28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
14 |
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或者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等的处罚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28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
15 |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等的处罚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28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
16 |
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
|
17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规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或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四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
18 |
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等《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电影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
|
19 |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为非法开办的节目等提供传送服务的处罚 |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
20 |
摄制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六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二十五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
21 |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 |
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
表三:行政强制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无 |
|
|
|
表四:行政征收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标准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无 |
|
|
|
|
表五:行政给付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无 |
|
|
|
表六:行政检查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无 |
|
|
|
表七:行政确认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无 |
|
|
|
表八:其他职权清理目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无 |
|
|
|
|